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鉴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项目施工承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项目工程合同价款
2.1.工程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元
2.2.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 总价包干(含所有材料、所有设备及劳务工费等)
2.3.结算方式:
三、合同工期
3.1. 工程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3.2 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3.3 合同总工期为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五、发包人指令和决定
5.1就发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和决定,承包人应执行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5.2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确认和转发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如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6.1 驻工地代表姓名: 身份证:
6.2 驻工地代表的职权: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职权和义务。
6.3 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可撤回授权的职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通知承包人。
6.4 如需要变更驻工地代表,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七、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7.1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身份证:
7.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工期控制计划、质量标准和指令要求施工,遵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职责和义务。
7.3 承包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承包人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4 如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违反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或认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承包人应予执行。
八、发包人工作
8.1 提供现场必要的施工条件。
8.2 提供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及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并批准承包人编制的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
8.3 指导、监督和检查承包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4 协调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
九、承包人工作
9.1 按照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
9.2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标准施工,遵守建设单位和关于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作业面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材料使用及码放符合施工现场规定。凡属承包工程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9.3 确保现场安全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十、设备和材料
10.1 承包方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合理使用提供的设备,负责该部分设备的日常养护、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如因承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承包人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 提供的材料数量由和承包人根据承包工程施工图纸核定。根据承包人编制并经批准的材料需用计划和进场计划安排材料进场。
10.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向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有关试验资料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承包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必须向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购料票证。
十一、工期延误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1 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承包人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从处收到施工所需的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以至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的。
11.1.2 承包人应在11.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5 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报告。在建设单位同意延长总包合同工期的基础上予以确认。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情况未影响工期。
11.2 承包人不能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质量检查与验收
12.1 承包人应随时允许并配合或监理单位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2.2 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承包人按时完成承包工程并通过验收后,承包人应向提交承包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与建设单位办理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手续后,待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 5 日内,将扣除承包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外的承包工程结算款支付给承包人。
十四、质量保修
承包人按国家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甲方按结算总价的 5 %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退还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十五、承包合同解除与撤场
15.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和的要求施工。如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能满足承包合同和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的采取各种措施满足要求。如承包人在收到通知 3 日内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承包人在收到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 3 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财产和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5.2 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要求拆除,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满意,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六、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6.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工期竣工的;
16.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16.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16.4 承包人不听从发出的指令和决定的;
16.5 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的;
16.6 承包人不履行分包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的其他情况。
十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严格保密,如某一方泄密,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承包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承包工程竣工交付、双方签订承包工程保修合同、付清承包工程结算尾款后终止。
19.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